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41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使
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刑法第214 條
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8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60號),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金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