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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3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41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8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60號),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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