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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3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2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707 號(偵查案號: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304號)判決判處拘役 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林進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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