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4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
強制戒治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犯持有第二級
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八六五號(
偵查案號
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四四四號)
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
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
諭知如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
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乙○○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