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四、五、六、七所示之罪,分別減刑詳如
附表編號四、五、六、七
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業經本院
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三號裁定減刑確定之犯罪所減之刑,應
執行
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
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查受刑人所犯之施用
第一級毒品、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等案
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四、五、六、七所示,並均
經確定在案,茲據聲請人聲請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一至三部
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,本院認屬正當,是就附表編號四
、五、六、七所示之罪刑予以減刑,連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
前經本院裁定減刑確定之罪刑部分,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
規定,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(
參照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華96
年罪犯減刑條例之
法律問題三之意旨)。
三、駁回聲請部分:
(一)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聲請減刑部分:
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,前已經臺
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,業於96年7
月16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13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
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之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
、臺灣高等法院減刑案件紀錄表及前開本院裁定書各1 件附
卷
可稽。茲聲請人就
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
一事
不再理原則,此部分之聲請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(二)聲請人聲請併予
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:
按犯
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
月以下有期徒刑或
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
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
,難收矯正之效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規
定於
數罪併罰,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,亦
適用之,刑法
第41條定有明文。是以,依前開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可
知,在數罪併罰,其應執行之刑如已逾6 月,即不得再依該
條第1 項之規定,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件受刑人所
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經合併定其應執刑之刑已逾6 月,
揆諸
前述,自已不得為易科罰金之
諭知,是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
第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莊川億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附表:
受刑人【甲○○】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罪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一級毒│
│ │品 │品 │品 │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 │95年8月13日 │95年8月13日 │95年9月26日 │96年1月15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偵查(自訴│板橋地檢95年│板橋地檢95年│板橋地檢95年│板橋地檢96年│
│)機關年度│度毒偵字第56│度毒偵字第56│度毒偵字第56│度毒偵字第52│
│案號 │97號、第8176│97號、第8176│97號、第8176│4號、第777號│
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
│ │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後│案號│95年度訴字第│95年度訴字第│95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
│事實│ │3460號 │3460號 │3460號 │1249號 │
│審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96年1月12日 │96年1月12日 │96年1月12日 │96年6月26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定│案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判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96年2月2日 │96年2月2日 │96年2月2日 │96年8月20日 │
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
│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 條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
│ │1項 │第2項 │2項 │1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
│國九十六年│3款 │3款 │3款 │3款 │
│罪犯減刑條│ │ │ │ │
│例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宣告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2 月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
│刑 │又15日 │ │ │又15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 │業經本院以96│業經本院以96│業經本院以96│ │
│ │年度聲減字21│年度聲減字21│年度聲減字21│ │
│ │13號裁定准許│13號裁定准許│13號裁定准許│ │
│ │在案,此聲請│在案,此聲請│在案,此聲請│ │
│ │減刑部分駁回│減刑部分駁回│減刑部分駁回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五 │ 六 │ 七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罪名 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一級毒│ │
│ │品 │品 │品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 │96年1月6日 │96年1月15日 │96年1月6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│板橋地檢96年│板橋地檢96年│板橋地檢96年│ │
│)機關年度│度毒偵字第52│度毒偵字第52│度毒偵字第52│ │
│案號 │4號、第777號│4號、第777號│4號、第777號│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 │
│ │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後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 │
│事實│ │1249號 │1249號 │1249號 │ │
│審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96年6月26日 │96年6月26日 │96年6月26日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定│案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
│判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96年8月20日 │96年8月20日 │96年8月20日 │ │
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 │
│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 │
│ │2項 │2項 │1項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 │
│國九十六年│3款 │3款 │3款 │ │
│罪犯減刑條│ │ │ │ │
│例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宣告│有期徒刑1月 │有期徒刑1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 │
│刑 │又15日 │又15日 │又15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