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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4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四、五、六、七所示之罪,分別減刑詳如 附表編號四、五、六、七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業經本院 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三號裁定減刑確定之犯罪所減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查受刑人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案 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四、五、六、七所示,並均 經確定在案,茲據聲請人聲請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一至三部 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,本院認屬正當,是就附表編號四 、五、六、七所示之罪刑予以減刑,連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 前經本院裁定減刑確定之罪刑部分,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,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(參照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華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三之意旨)。 三、駁回聲請部分: (一)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聲請減刑部分: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,前已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,業於96年7 月16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13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之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、臺灣高等法院減刑案件紀錄表及前開本院裁定書各1 件附 卷可稽。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,此部分之聲請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(二)聲請人聲請併予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: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 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,難收矯正之效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規 定於數罪併罰,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,亦用之,刑法 第41條定有明文。是以,依前開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可 知,在數罪併罰,其應執行之刑如已逾6 月,即不得再依該 條第1 項之規定,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件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經合併定其應執刑之刑已逾6 月,揆諸 前述,自已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,是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 第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附表: 受刑人【甲○○】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一級毒│ │ │品 │品 │品 │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 │95年8月13日 │95年8月13日 │95年9月26日 │96年1月15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│板橋地檢95年│板橋地檢95年│板橋地檢95年│板橋地檢96年│ │)機關年度│度毒偵字第56│度毒偵字第56│度毒偵字第56│度毒偵字第52│ │案號 │97號、第8176│97號、第8176│97號、第8176│4號、第777號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 │ │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後│案號│95年度訴字第│95年度訴字第│95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 │事實│ │3460號 │3460號 │3460號 │1249號 │ │審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1月12日 │96年1月12日 │96年1月12日 │96年6月26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定│案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判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2月2日 │96年2月2日 │96年2月2日 │96年8月20日 │ 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 │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 條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 │ │1項 │第2項 │2項 │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 │國九十六年│3款 │3款 │3款 │3款 │ │罪犯減刑條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2 月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 │刑 │又15日 │ │ │又15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 │業經本院以96│業經本院以96│業經本院以96│ │ │ │年度聲減字21│年度聲減字21│年度聲減字21│ │ │ │13號裁定准許│13號裁定准許│13號裁定准許│ │ │ │在案,此聲請│在案,此聲請│在案,此聲請│ │ │ │減刑部分駁回│減刑部分駁回│減刑部分駁回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 五 │ 六 │ 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名 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一級毒│ │ │ │品 │品 │品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 │96年1月6日 │96年1月15日 │96年1月6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│板橋地檢96年│板橋地檢96年│板橋地檢96年│ │ │)機關年度│度毒偵字第52│度毒偵字第52│度毒偵字第52│ │ │案號 │4號、第777號│4號、第777號│4號、第777號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臺灣板橋地方│ │ │ │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後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 │ │事實│ │1249號 │1249號 │1249號 │ │ │審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6月26日 │96年6月26日 │96年6月26日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定│案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│判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8月20日 │96年8月20日 │96年8月20日 │ │ 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 │ │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 │ │ │2項 │2項 │1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 │ │國九十六年│3款 │3款 │3款 │ │ │罪犯減刑條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│有期徒刑1月 │有期徒刑1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 │ │刑 │又15日 │又15日 │又15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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