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4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6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,減為
拘役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月24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
之傷害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41號(
偵查案號:臺灣
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937號),判處拘役10
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