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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5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)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6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四所示之罪,均減刑,依序減為有期徒刑 玖月(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) 、肆月,與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伍月(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貳年)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,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 在案,而如附表編號1 、4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 、第3 項、第11條之規定,就附表編號1 、4 所示之罪聲請 減刑,且與所犯之不得減刑之餘罪聲請定應執行刑,並依同 條例第9 條之規定,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,依下列規定減刑:一、死刑減為無期徒刑。二、無期徒 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。三、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減其 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。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,有應減刑與不 應減刑者,就應減刑之罪,依第2 條、第4 條、第6 條至第 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,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,用刑 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,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、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搶奪、偽造有價證券、偽造貨幣、偽造文書等案 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、本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罪刑〔㈠附表編號1 之宣告刑應更正為「有期徒 刑1 年6 月,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2 年(聲請書誤繕為刑後強制工作3 年),犯罪日期應 更正為「自89年7 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9 日止」(聲請書僅 敘明89年10月9 日),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應更正為「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544 號(聲請書誤載為 同署90年度執字第3064號);㈡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 正為「自89年11月上旬某日起至90年1 月30日止」(聲請書 僅敘明90年1 月30日),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應更正為「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050號(聲請書誤載為 同署91年度執字第3846號);㈢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應更 正為「自88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」(聲請書誤繕 為88年10月24日);㈣附表編號4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「自 89年9 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24日止」(聲請書僅敘明89 年10月24日)〕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據檢察官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部分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就附表編號 1 、4 所示之罪刑,均應予減刑,並連同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不應減刑部分,依原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,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(參照臺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華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三之意旨)。至 檢察官聲請併予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,按刑事判決 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,依原裁判時 所適用當時之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。若所犯為數罪併罰,其 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 結果,於定執行刑時,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 罰金合併執行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 資參照。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之罪刑部分 ,均係不得易科罰金,併合處罰之結果,本院於定執行刑時 ,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,是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 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附表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