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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5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2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、四行所載之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伍月」 應更正為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」。 理 由 一、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,業經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3 、4 行關於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伍月」,顯係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」之誤寫,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茲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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