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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5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658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。附 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 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 之罪,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。而附表編號一所列 之罪減刑後與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爰依同條 例第11條、第12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,應 照原判決執行;受刑人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 1367號判決判處罰金刑之部分,因不符定應執行刑之要件, 自應依原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執行,並維持其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1條、第12條,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 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未經許可,持有具有│ │ │ │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有期徒刑叁年貳月,│ │ │ │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│ │ │ │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│ │ │ │役,以銀元叁佰元即│ │ │ │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│ │ │10條第2 項 │例第8 條第4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4年6月14日、94年8│不詳時間起至94年8 │ │) │月8日 │月9日止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│ │機關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及案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號 │案 號│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│94年度偵字第14724 │ │ │ │1530號等 │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本院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4年度簡上字第627 │94年度訴字第1367號│ │實 │ │號 │ │ │審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5年1月17日 │95年3月23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本院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4年度簡上字第627 │94年度訴字第1367號│ │決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5年1月17日 │95年4月17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不符減刑條例規定 │ 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之刑期 │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│不予減刑 │ │ │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│ │ │ │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│ │ │ │算壹日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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