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5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6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意圖營利
聚眾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
1月25日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97
3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
238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
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
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