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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5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被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6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 1月25日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97 3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 238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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