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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5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五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犯竊盜罪,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三四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七七二號),判處拘 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,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17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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