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6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五四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犯傷害罪,經 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七一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六八九五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(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)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