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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6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66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過失傷害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3 日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交簡字第893 號(原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58號),判處拘役二十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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