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,辦理營利事業
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
拘役貳拾玖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1 月4 日起至96年1 月11日(
聲請書僅載96年1 月11日)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
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39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30號),判處拘役59日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,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
諭知
易科罰金折
算標準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
適
用之
法律,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
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郁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