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6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6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
業務侵占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
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 月3 日至同年5 月10日間犯
業務侵占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02 號(
偵查案號:臺
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888 號),判處有期
徒刑8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
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
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
9 條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
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伯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