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75號
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
六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,又與如
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
陸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
所載等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查如
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,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
十四日以前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
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裁定減刑,並定
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
二、經
核屬實,應予准許。至
沒收為
從刑,不在減刑範圍之內,
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
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
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蔚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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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罪 │ 宣 │所 犯│犯罪│ 最後
事實審 │ 確定判決 │合中華│減刑│備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┼─┬──┬──┤民國九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告 │ │ │法│案號│判決│法│案號│確定│十六年│後宣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罪犯減│ │ │
│號│ 名 │ 刑 │法 條│日期│院│ │日期│院│ │日期│刑條例│告刑│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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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│施用│有期│毒品危│95年│板│96年│96年│板│96年│96年│第2 條│有期│ │
│ │第一│徒刑│害防制│12月│橋│度訴│7 月│橋│度訴│8 月│第1 項│徒刑│ │
│ │級毒│一年│條例第│初某│地│字第│9 日│地│字第│3 日│第3 款│七月│ │
│ │品 │二月│10條第│日至│院│720 │ │院│720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 項 │96年│ │號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 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9 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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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│轉讓│有期│毒品危│95年│板│96年│96年│板│96年│96年│不符減│不應│ │
│ │第一│徒刑│害防制│12月│橋│度訴│4 月│橋│度訴│5 月│刑要件│減刑│ │
│ │級毒│二年│條例第│間某│地│字第│16日│地│字第│15日│ │ │ │
│ │品 │ │8 條第│日 │院│521 │ │院│521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 項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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