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7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0二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犯施用第一級
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(
偵查案號
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二號
)判處有期徒刑十月,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
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此
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足
據,經本院審核無誤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