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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47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8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前某日起至五月二十 三日止(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,應予更正) 犯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之物交付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五號(偵查 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九 七號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一四四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 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96 年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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