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82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秘密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0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妨害秘密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8日犯妨害秘密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60號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349號),判處拘役40日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(聲請書僅載拘役40日,
應予更正),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,且尚未執行,此有
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
可稽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呂紹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