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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48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秘密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0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秘密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8日犯妨害秘密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60號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349號),判處拘役40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(聲請書僅載拘役40日, 應予更正),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,且尚未執行,此有 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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