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、2
所示之刑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1、2所列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
宣告刑確定在
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均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坤地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附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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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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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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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
有期徒刑肆月 │
拘役伍拾伍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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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
│ │第2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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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罪日 │95年4月6日至95年4月19 │95年4月5日 │
│(民國)│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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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偵查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及案號 │95年毒偵字3067號 │95年偵字946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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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│96年簡上字第272號 │95年簡上字第886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│96年7月12日 │96年6月15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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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│96年簡上字第272號 │95年簡上字第886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│96年7月12日 │96年6月15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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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│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│
│告刑 │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│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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