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9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乙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所犯
公然侮辱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
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乙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22日犯公然侮辱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9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
察署96年度偵字第5392號,聲請書誤載為「95」年度偵字第
「26936 」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
第30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甲○○ 吳 詩 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