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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49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 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5日以96 年度簡字第3847號判決(偵查案號:96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 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,並於96年8 月2 日確定在案,有該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。本件 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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