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9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
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5日以96
年度簡字第3847號判決(
偵查案號:96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
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,並於96年8 月2 日確定在案,有該
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稽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
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。本件
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政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