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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聲減字第65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 列之罪,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。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,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( 聲請書另贅載「第3 項」),第10條第2 項(聲請書另贅載 「第1 項」)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聲請書另贅 載「並依同條例第9 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,理由詳 如後述)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 件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3 月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 影本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 ,應予准許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另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1 千元、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 1 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效 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」、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 罰,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,亦用之」,是附表編號 1 、2 所示之罪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 月、2 月又15日後,雖 得易科罰金,但於定執行刑時已逾6 月,故定執行刑後不得 易科罰金,聲請意旨請求易科罰金,容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 四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壹年。 │有期徒刑伍月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6年2月4日起至96年│96年2月27日 │ │) │2月27日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96年度毒偵字第1850│96年度毒偵字第1850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6年6月15日 │96年6月15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月9日 │96年7月9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陸月。 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│ 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 │日。 │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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