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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0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;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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