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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0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00000 00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00000 000 000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00000 000 000因於民國96年1 月12日犯竊盜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10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40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項 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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