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0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00000 00
上列
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00000 000 000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00000 000 000因於民國96年1 月12日犯竊盜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10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40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項 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
法 官 俞秀美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
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抄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怡貞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