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1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11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施用
第一級
毒品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,並經本
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六○五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
三年三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
日以前,所犯上述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
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意旨固敘明並應
諭知
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,惟
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規定
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
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
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
無庸為易科折算標
準之記載(
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意旨
),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犯罪,經減
刑後固得易科罰金,惟因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犯
罪,併合處罰之結果,本院於定執行刑時,自不得為易科罰
金之
諭知,聲請意旨此節所認,應屬贅載或容有誤解,
附此
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
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二條,
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劉安榕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馥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罪名(所犯│
宣告刑│犯罪日│最後
事實審 │確定判決 │合於中華│減得之│
│號│法條) │ │期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民國九十│刑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法院、案號│判決日期│法院、案號│確定日期│六年罪犯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一│施用第一級│有期徒│92年12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
│ │毒品(毒品│刑1年2│月9 日│方法院93年│5 日 │方法院93年│22日 │1項第3款│刑柒月│
│ │危害防制條│月 │至93年│度訴字第 │ │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例第10條第│ │4月5日│223號 │ │223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項) │ │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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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│施用第二級│有期徒│92年11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
│ │毒品(毒品│刑8月 │月15日│方法院93年│5 日 │方法院93年│22日 │1項第3款│刑肆月│
│ │危害防制條│ │至93年│度訴字第 │ │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例第10條第│ │4月5日│223號 │ │223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項) │ │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三│
偽造署押(│有期徒│93年 2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12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4年2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
│ │刑法第217 │刑4 月│月5 日│方法院93年│30日 │方法院93年│3 日 │1項第3款│刑貳月│
│ │條第1項) │ │ │度桃簡字第│ │度桃簡字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943號 │ │1943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四│
詐欺取財(│有期徒│91年 3│臺灣桃園地│94年5 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4年5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
│ │刑法第339 │刑6 月│月下旬│方法院94年│10日 │方法院94年│10日 │1項第3款│刑參月│
│ │條第1項) │ │ │度簡字第48│ │度簡字第48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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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五│商業負責人│有期徒│90年12│本院94年度│94年11月│本院94年度│94年12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
│ │填製不實會│刑10月│月18日│訴字第2142│17日 │訴字第2142│19日 │1項第3款│刑伍月│
│ │計憑證 (商│ │至同月│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業會計法第│ │底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71條第1款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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