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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1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11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 毒品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,並經本 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六○五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三年三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,所犯上述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意旨固敘明並應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,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(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意旨 ),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犯罪,經減 刑後固得易科罰金,惟因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犯 罪,併合處罰之結果,本院於定執行刑時,自不得為易科罰 金之諭知,聲請意旨此節所認,應屬贅載或容有誤解,附此 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二條, 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罪名(所犯│宣告刑│犯罪日│最後事實審 │確定判決 │合於中華│減得之│ │號│法條) │ │期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民國九十│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法院、案號│判決日期│法院、案號│確定日期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一│施用第一級│有期徒│92年12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 │ │毒品(毒品│刑1年2│月9 日│方法院93年│5 日 │方法院93年│22日 │1項第3款│刑柒月│ │ │危害防制條│月 │至93年│度訴字第 │ │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例第10條第│ │4月5日│223號 │ │223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項) │ │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二│施用第二級│有期徒│92年11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7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 │ │毒品(毒品│刑8月 │月15日│方法院93年│5 日 │方法院93年│22日 │1項第3款│刑肆月│ │ │危害防制條│ │至93年│度訴字第 │ │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例第10條第│ │4月5日│223號 │ │223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項) │ │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三│偽造署押(│有期徒│93年 2│臺灣桃園地│93年12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4年2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 │ │刑法第217 │刑4 月│月5 日│方法院93年│30日 │方法院93年│3 日 │1項第3款│刑貳月│ │ │條第1項) │ │ │度桃簡字第│ │度桃簡字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943號 │ │19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四│詐欺取財(│有期徒│91年 3│臺灣桃園地│94年5 月│臺灣桃園地│94年5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 │ │刑法第339 │刑6 月│月下旬│方法院94年│10日 │方法院94年│10日 │1項第3款│刑參月│ │ │條第1項) │ │ │度簡字第48│ │度簡字第48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五│商業負責人│有期徒│90年12│本院94年度│94年11月│本院94年度│94年12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 │ │填製不實會│刑10月│月18日│訴字第2142│17日 │訴字第2142│19日 │1項第3款│刑伍月│ │ │計憑證 (商│ │至同月│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會計法第│ │底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71條第1款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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