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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1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與 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 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聲請與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經本院審核後,除編號1 部分:犯罪日期應為「94年 1 月間至95年4 月4 日」、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「95 年4 月28日」、所犯法條應為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」;編號3 部分:犯罪日期應為「94年5 月9 日至95年 4 月4 日」、所犯法條應為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、2 款」等節應予更正外,其餘均同附表所示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、刑法第53條 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0 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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