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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1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一三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三月 十四止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一號),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(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)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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