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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1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業務侵占等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2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2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 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業務侵占 │行使偽造私文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36條第2項 │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89年4 月間起至93年11月16│89年4月17日起至93年10月 │ │ │日止 │間止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及 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查案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年號 │案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586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586號 │ │度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判決日期│96年6月20日 │96年6月20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 │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 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月26日 │96年7月26日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│ │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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