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1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侵占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
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
有
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業務侵占等罪,經判處如
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
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2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
第2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
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伯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業務侵占 │行使
偽造私文書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36條第2項 │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89年4 月間起至93年11月16│89年4月17日起至93年10月 │
│ │日止 │間止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及 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查案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年號 │案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586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586號 │
│度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
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判決日期│96年6月20日 │96年6月20日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確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 │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95年度訴字第3990號 │
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月26日 │96年7月26日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│
│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