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犯施用第二級毒
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四九號(
偵查案號:九
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二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易科
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春 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