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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1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四九號(偵查案號:九 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二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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