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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1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 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民國94年12月21日犯詐 欺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,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請就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 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 段、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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