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2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犯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8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11月6 日犯詐欺罪,
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12號(臺灣板橋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814 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
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詐欺
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
定相符,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(聲請書另
贅載「並依同條例第9 條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)等語
。
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犯詐欺之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
字第25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,並經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
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
可稽,故檢察官聲請之
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