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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2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24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八七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,因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經本院 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七六四號判決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 。查其犯罪時間,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與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裁定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屬實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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