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請人聲請減刑(九 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八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犯傷害罪,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九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三五號),判處 拘役五十五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,有上開案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、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因減刑而有不滿一日之 時間者,不算;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仍照原判決宣告標 準為之,附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