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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2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違反連續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減為拘 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連續自民國95年7 、8 月間起至同年11月 23日止違反連續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經 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02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0號)判決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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