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2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違反連續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減為
拘
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連續自民國95年7 、8 月間起至同年11月
23日止違反連續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經
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02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0號)判決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金和國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