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阡星企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83號),本院裁定如后:
主 文
阡星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
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五年內再違反之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貳
萬伍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阡星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自民國95年7 、8 月
間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,犯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
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五年內再違反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
簡字第2502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
偵字第3500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確定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
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
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金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