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2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阡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83號),本院裁定如后: 主 文 阡星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 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五年內再違反之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阡星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自民國95年7 、8 月 間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,犯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 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五年內再違反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 簡字第2502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偵字第3500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確定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 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