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6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19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字第3231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字第8682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
為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乙○○ 吳 詩 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