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3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3 月19日犯賭博
案件,經本院於96年6 月5 日以96年度簡字第3231號(
偵查
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82號)刑事
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(下同)8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
以1,000 元折算壹日,並於96年7 月5 日確定在案。茲因上
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併
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林 金 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