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66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6年3月19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
簡字第3231號(原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
度偵字第8682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四千元,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
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
一第一項、第二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黃頌棻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