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7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幫助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以
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
付未遂罪,減為
拘役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95年9月5日及同年月7 日犯幫助詐欺
取財未遂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7日以96年度簡字第2996號
判決(
偵查案號:96年度偵字第7490號)判處拘役20日,並
於96年7 月19日確定在案,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
案紀錄表在卷
可稽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
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。本件
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、第
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政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