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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4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7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未遂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95年9月5日及同年月7 日犯幫助詐欺 取財未遂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7日以96年度簡字第2996號 判決(偵查案號:96年度偵字第7490號)判處拘役20日,並 於96年7 月19日確定在案,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。本件 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、第 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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