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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4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11日犯刑法第183 條之3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58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458 號)判決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 官 陳 財 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周 百 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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