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4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國民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
拘役拾日,如
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11日犯刑法第183 條之3
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58
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458
號)判決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財 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周 百 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