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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4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公務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2年5 、6 月間因 妨害公務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647號(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3238 號)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在案。經查其所犯妨害公務罪,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之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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