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5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,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4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10月3 日止,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,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 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976號( 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86號) 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