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5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24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92
0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
第87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
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進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