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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5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24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92 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 第87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 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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