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5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4 月19日,犯幫助連續詐欺取
財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3495號(
偵查
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52號)判決
判處有期徒刑3 月,並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明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強梅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