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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5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4 月19日,犯幫助連續詐欺取 財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3495號(偵查 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52號)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,並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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