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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6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5日,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1083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 第2610號),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又受刑人所犯上揭之罪,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 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,是應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,知原判決應用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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