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6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5日,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
1083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
第2610號),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又受刑人所犯
上揭之罪,
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
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,是應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,
諭知原判決應
適用之
易科
罰金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坤地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