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6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犯幫助
詐欺罪
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六二號(
偵查案號:九十
六年度偵字第三0四一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金
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
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
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春 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