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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6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犯幫助詐欺罪 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六二號(偵查案號: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三0四一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 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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