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6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7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
簡字第1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
前,合於減刑要件,爰聲請減刑及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二、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林 惠 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