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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7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七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 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犯竊盜罪, 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七四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二六六九六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 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,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用之法律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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