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檢察官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7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拘役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7 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
於96年1 月22日以95年度簡字第7119號判處拘役10日,如易
科罰金,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,並於96年3 月29日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昭綾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