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6 月25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
內之某時,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於96年1 月29日
以96年度簡字第263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,並於96
年5 月30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明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強梅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